
断案技巧
首先,在断案技巧上,海瑞不能明察秋毫,料事如神。对于那些疑案,他并没有完全慎重调查,而是“与其屈兄,宁屈其弟;与其屈叔伯,宁屈其侄;与其屈贫民,宁屈富民;与其屈愚直,宁屈刁顽。事在争产业,与其屈小民,宁屈乡宦;事在争言貌,与其屈乡宦,宁屈小民”。(《海瑞集》117页)从封建道德观来看,它符合封建礼法要求。然而,从现代法的精神来看,无论屈谁都是不公平的。当然,这与封建社会的局限性是分不开的。海瑞与封建社会的另一个清官形象——包拯的差别十分明显。一个是“两害相权取其轻”,一个是调动各种刑侦手段一查到底。在执法的严肃性上,海瑞远不如包拯,这也与二人的处世原则有关。
对待契约问题
其次,在对待契约问题上,海瑞不顾当时的国情,片面强调要式主义,致使法律的执行陷入了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。明代法律规定,贷款的利率不超过三分,不论借款时间长短,利息总数不得逾本金之半。法律还规定,土地因不能还贷而被放款者占有,5年之内,仍可以用原价赎回。(《大明会典》163页、164页)法律的规定是十分明确与严格的。然而,到了海瑞那里,则要求争议的解决必须以书面契约为依据,这对于那些目不识丁的广大农民来说,无疑是不当的,但也看得出海瑞以是非为对错的原则。法律在海瑞的手里被人为地扭曲了。海瑞自己也承认,他所批准赎还的仅占全部典押借贷案件的二十分之一。(《海瑞集》237页)对正常的经济秩序有所冲击。
家庭悲剧
最让人诟病的是海瑞的家庭悲剧。海瑞一生取妻三人,又有小妾两人。然而,他曾两次出妻,其中第二任妻子在结婚一月即被逐出家门,第三位妻子则于1569年不明不白地死去。这就不能不使人对海瑞对待女人的态度产生疑问,即使按封建的婚姻道德标准来衡量,海瑞的有些作为也是不可取的。
海瑞有一女,五岁受他人一饼,海瑞以“男女授受不亲”为名,将女儿禁闭致死。纵观两千年封建史,未曾见此绝情之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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